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党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等三个制度的通知(校党字【2018】18号)
编辑:规划处   来源: 时间:2018年11月09日 10:40 阅读次数: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部门:

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衡阳师范学院党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衡阳师范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修订)》《衡阳师范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修订)》等三个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8年6月7日

             

           衡阳师范学院党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衡阳师范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学校党委研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一)依法依纪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二)会议集体决策原则。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四)实事求是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5.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情况;

7.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8.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9.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干部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党政工作机构、二级教学单位、校级科研机构及教辅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教职员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2.推荐校领导、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3.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组成人员的确定;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省、市及教育系统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大项目(含对外合作办学);

3.重要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4.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修缮项目;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学校在项目建设、大额物资(服务)采购等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较大的事项。主要包括:

1.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但未细化至项目的费用的使用,金额在50万元以上党委会议研究决定,20万元至50万元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10万元至20万元由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级领导审批。

2.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党委会议研究决定,10万元至20万元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10万元以下由校长审批。

3.重大捐赠;

4.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三、“三重一大”决策主要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相关部门、单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重要干部任免前的酝酿学校纪委书记应参加。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和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审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必须就决策事项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集体决策会议实行末位表态制,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五)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三重一大”决策保障机制

(一)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党务公开或校务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三)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党委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各党总支、各部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考核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学校视情况对“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或者重点抽查,并适时通报结果。

(五)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

(一)学校各党总支、各部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衡阳师范学院党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院党字[2015]1号)废止。

(三)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衡阳师范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衡阳师范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会在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是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对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委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向,学校定位;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群团工作、保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基本规章制度及教职工住房、医疗、分配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五)学校内部机构、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学校内部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教育、管理、考核和监督;高职称、高学历人才的调动;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方案;向校外推荐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七)专业技术人才、党政管理人才建设规划,优秀人才培养政策,重要奖惩措施,年度人才引进计划。

(八)年度财务预、决算,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经费的使用,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追加预算,大额度资金借贷和使用,重大捐赠。

(九)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修缮项目,产业发展计划与政策,国内外重要交流与合作项目(含对外合作办学)。

(十)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一)需要讨论的其它重大事项。

三、会议的组织

第四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紧急或特殊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六条 参加党委会的成员为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七条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在可能情况下可以对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其亲属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必须回避。

第九条 党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包括议题的收集整理、会议记录、纪要的制发和材料的存档等工作。落实党委会讨论干部事项“双记录”制度,由党政办公室、组织部专门工作人员分别负责记录。

四、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十条 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所涉及主要事项的职能部门事先报告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决定是否提出该议题。经分管领导同意提出的议题,提供书面材料交至党政办公室汇总后,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党委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凡属于学校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的,应听取专门委员会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第十三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以外,每次党委会的日期和议题及有关材料,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有关部门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

第十四条 党委会不审议临时动议。凡未经会议主持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列入党委会议程。

五、会议决策与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党委会议事并作出决定的过程,必须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要求。其决策程序一般为:由提出议题的部门负责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有特殊需要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由列席会议人员作补充说明,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议题决议时,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党委委员可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人一票,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由会议主持人进行总结。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十六条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党委委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分歧较大,支持和反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事结果,由党政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经与会人员审阅,党委书记签发后,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

第十八条因故缺席会议成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党政办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议事内容的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和决定,校内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议成员对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一般应提交下一次党委会复议。紧急情况若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党委书记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党委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决议或决定的事项,与会成员应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明确由部门负责的,由党政办公室督办。执行单位应按照党委会决议或决定严格履行职责,并按要求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分管校领导。

六、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衡阳师范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修订)》(校党字[2016]65号)即废止。

衡阳师范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衡阳师范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传达上级关于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讨论贯彻措施。

(二)根据党委会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工作步骤和实施办法。

(三)对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改革措施、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与调整等,酝酿拟定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方案。

(四)研究决定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就业、对外合作与交流、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后勤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20万元至50万元经费的使用,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10万元至20万元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六)听取各学院、各部门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七)审议和审定以学校行政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行政工作全局的政策性文件以及以学校行政名义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

(八)讨论职工及其他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九)讨论决定学生的奖惩、处分和学籍异动。

(十)研究必须由校长办公会议处理的其它工作和事项。

三、会议的组织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如遇紧急、特殊事项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由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的组成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纪委监察处处长列席会议。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研究某方面问题时,分管校领导应到会。校长办公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在可能情况下可以对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对于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其亲属利益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必须回避。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包括议题的收集整理、会议记录、纪要的制发和材料的存档等工作。

四、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十条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所涉及主要事项的职能部门事先报告分管校领导,由分管校领导决定是否提出该议题。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提出的议题,应提供书面材料交至党政办公室汇总后,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一条对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相关部门应进行调查研究,经过民主程序进行论证,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相关部门要经过充分沟通、协商,提出建议方案。

第十二条 凡属于学校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的,必须通过专门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第十三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第十四条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六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以外,校长办公会的日期和议题及有关材料,应提前通知每个与会人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有关部门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不审议临时动议。凡未经会议主持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列入校长办公会议程。

五、会议决定与执行

第十八条 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校长办公会议事并作出决定的过程,必须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要求。

第十九条 议事程序一般为:提出议题的部门负责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有特殊需要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由列席会议人员作补充说明;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与会成员意见并作出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结果,由党政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经与会人员审阅,校长签发后,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因故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可由会议主持人或党政办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内容中的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或决定,校内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议成员对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一般应提交校长办公会复议。紧急情况若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校长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五条校长办公会决议或决定的事项,与会成员应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明确由部门负责的,由党政办公室传达和督办。执行部门应按照校长办公会决议或决定严格履行职责,并按要求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分管校领导。

六、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衡阳师范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修订)》(校党字[2016]65号)即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