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部门:
《衡阳师范学院基本建设工作小组议事规则(试行)》《衡阳师范学院基建工程预结算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衡阳师范学院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衡阳师范学院基建工程招投标实施细则(试行)》《衡阳师范学院基建工程质量监控实施细则(试行)》《衡阳师范学院基建工程收方实施细则(试行)》《衡阳师范学院基建工程材料市场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等七项制度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衡阳师范学院
2018年1月16日
衡阳师范学院基本建设工作小组议事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工作小组工作程序,为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研究基建工作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参谋,依据《衡阳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
第二条 基本建设工作小组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二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条 基本建设工作小组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常务副组长召集和主持,基本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应提前一天通知基本建设工作小组成员,紧急情况不受此限。
第四条 基本建设工作小组成员因事不能与会,一般情况下应委托本部门副职代为参会。
第三章 会议议题
第五条 基本建设工作小组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由基本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提供。
第六条 基本建设工作小组会议议题上会前,须经规划建设处领导班子研究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基本建设工作小组会议通知发出时,基本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应以合适形式(电子稿或纸质稿)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提供给小组成员。
第四章 议事要求
第七条 会议议题展开讨论前,与会小组成员应仔细阅读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充分熟悉与议题有关的知识和信息,以便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八条 基本建设工作小组会议须五个以上(含五个)部门参与方能开会。
第九条 基本建设工作小组成员应履行所属部门相应职责,并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第十条 议事过程中,基本建设工作小组成员应本着相互尊重、民主协商的原则,畅所欲言、求同存异,消除分歧、达成共识。会议主持人实行末位表态制,形成会议决定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避免决策失误。
第五章 会后事项
第十一条 每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会议结束后,基本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形成会议纪要,与会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并报基建小组组长阅签。会议纪要原件一份,按年度连续编号(式样如:基建会纪要〔2017〕001号)。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规划建设处公章后,可作为施工单位工程造价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工作小组会议纪要中有关校园规划、项目立项、重大施工方案、工程招投标、工程变更与签证、重要合同条款、重大金额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应依据《衡阳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按权限及程序报分管校领导、校长、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规划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衡阳师范学院基建工程预结算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合理确定和控制基建工程造价,规范校内基建工程预结算工作,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政府职能部门有关规章及《衡阳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衡阳工程造价》及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文件等是基建工程造价的编制依据,是开展基建工程预结算工作的基础性文件。
第三条 规划建设处是基建工程预结算工作的职能部门,审计处按照《衡阳师范学院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规定行使审核监督职能。
第二章 基建工程预算编制
第四条 基建工程预算编制前的资料准备
(一)基建工程立项审批资料。
(二)已审签的建设方案、设计方案、施工图等。
(三)其他资料等。
第五条 工程预算编制及计价的具体要求
(一)工程量清单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做到编制规范、项目完整、特征描述细致。
(二)清单项目选用定额合理、计量准确。
(三)各项费用(管理费、利润、规费等)及税金足额计取。
(四)人工工资单价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文件中的综合工资单价。
(五)清单项目主材价格以《衡阳工程造价》为采集依据,标明预算价的从预算价;标明信息价或厂方价的,下浮一定比例;无价格信息的,以市场调查、询价、参考往年结算价等方式合理确定预算价。
(六)不按定额计价的协商项目综合单价,为全包价,不额外计取其他任何费用和税金,并在项目特征中予以说明。
(七)基建工程项目,可根据其特点酌情增列预备费(不可预见费),预备费控制在预算金额的10%以内。
第六条 基建工程预算编制的工作流程
(一)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基建工作预算
1、规划建设处编制基建工程预算并填报《衡阳师范学院工程项目预算送审表》。
2、规划建设处分管副处长签署审核意见。
3、规划建设处处长审批。
4、分管校领导审签。
5、预算造价达到《衡阳师范学院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应经审计处审核确认。
(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基建工程预算
1、规划建设处按有关规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基建工程预算编制服务(含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
2、规划建设处复核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基建工程预算成果文件初稿。
3、规划建设处参照本办法第六条(一)项之流程落实基建工程预算的审批。
4、规划建设处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据审计处《预算审核意见书》出具正式的工程预算成果文件。
5、按照规定应报省财政厅进行财政评审的项目,其工程预算须履行财政评审程序。
第三章 基建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第七条 承包方应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一)承包方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书。
(二)工程合同。
(三)承包方工程投标商务标书。
(四)工程变更、签证、索赔等有关资料。
(五)工程量收方资料。
(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七)与工程计价有关的技术资料、图纸或其他资料。
(八)后勤处开具的承包方水电费已结清的证明。
第八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具体要求
(一)核对结算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
(二)核对合同内清单工程量是否完成。
(三)核查施工图设计有要求,而合同内清单出现漏项的工程内容是否属实。
(四)核对因设计变更或索赔事项引起的原合同清单工程量之外新增工程内容是否属实、原合同清单内取消工程内容是否从合同金额内扣除。
(五)合同价款调整事项是否依据合同约定计价,是否准确、合理适用定额,各项取费及人工工资单价是否超出约定标准。
(六)建设方(我校)签署的涉及工程计价的验收报告、收方记录、签证、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等书面文件,程序是否规范完整。
(七)核对工程量计算书,确保基础数据来源于施工图或收方记录,工程量计算规则符合规范要求,工程量计算过程准确无误。
第九条 基建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工作流程
(一)规划建设处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结算报表,对工程造价形成初核结论,并填报《衡阳师范学院工程项目结算送审表》。
(二)规划建设处分管副处长签署审核意见。
(三)规划建设处处长审批。
(四)分管基建校领导审签。
(五)初核造价达到《衡阳师范学院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规定标准的建设工程,应经审计处审计。
(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基建工程,由审计处聘请校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竣工结算审核服务。
(七)按照规定应报省财政厅进行财政评审的项目,其工程结算须履行财政评审程序。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条 基建工程预结算岗位人员应严格依据专业判断及工作规章开展预结算工作,确保工作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预结算岗位人员应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因严重失职、渎职,给学校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规划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衡阳师范学院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等环节的管理,维护学校合法的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衡阳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衡阳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行政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规划建设处负责组织实施的以下基本建设工程及其衍生项目的合同签订工作: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道路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等,以及由此衍生的独立实施的地勘、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材料与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专业项目。
第三条 合同条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学校规定,始终体现平等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基建工程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合同管理坚持“统一指导监督,分类归口管理,分级审批授权”的原则:
(一)学校校长统一领导全校的合同管理工作。
(二)分管基建校领导对基建工程合同事项负责。
(三)规划建设处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立项、论证、谈判、文本起草、会签、报批、签约、履行及相关资料的保管等事项的组织和具体工作。
(四)基本建设工作小组承担合同审查及与合同乙方(基建工程服务提供方)洽谈合同条款的工作职责。
(五)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合同文本及资料并存档。
(六)监察处负责对合同履行全过程的监督。
第三章 基建工程合同的审查内容
第五条 签订合同时,应该审查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
(二)合同当事人的业务资质与信用状况。
(三)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四)合同内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章。
(五)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存在不利或损害学校重大利益的内容,是否存在前后不一甚至矛盾的现象。
(六)合同要素是否完整,是否包含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工程名称或服务内容、合同金额、质量要求、计价办法、工程开工竣工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签约时间和地点等。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是否明确,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八)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单位报送的各类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要达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的质量要求,否则超过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并按核减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九)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施工单位开工进场前应通过规划建设处统一协调,与学校监察处、计划财务处、保卫处、后勤处等校内有关部门就廉洁承诺、农民工工资保障、资金拨付、校园安全、水电卫生、文明施工等事项做好前期沟通。
(十)合同应明确水电费的结算方式。单体、大型、施工周期长的工程项目,一般应通过后勤处在施工进场前装表计量,按实结算水电费。小型、零星、施工周期短的工程项目,不方便独立装表计量的,应根据该工程用水用电特点,按工程结算额约定水电费的结算比例。
第四章 基建工程合同的签批权限
第六条 以合同金额为标准,基建工程合同的签批权限如下:
(一)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基建工程合同,由校长签约或者由校长书面授权其他校领导签约。
(二)合同金额5千元以上(含5千元)、5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合同,由分管校领导签约。
(三)合同金额3千元以上(含3千元)、5千元以下的基建工程合同,由规划建设处处长签约。金额3千元以下的零星施工或其他服务支出,适应简易程序,不需签订合同,凭发票及其他有关程序资料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章 基建工程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规划建设处应按规定程序填写《衡阳师范学院合同(协议)申报签批表》,经相关人员签字后,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存档。
第八条 合同应采用相关职能部门或行业协会统一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加盖“衡阳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 合同甲方名称统一使用“衡阳师范学院”。
第十条 基建工程合同一式八份,其中甲方六份(规划建设处三份、审计处一份、计划财务处一份、党政办公室一份),合同乙方二份。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合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办理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的,应从其规定。
第六章 基建工程合同的执行管理
第十二条 基建工程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规划建设处作为合同执行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合同。
第十三条 规划建设处工程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应认真熟悉合同条款,在现场施工监管、主要材料采购、进度款拨付、工程造价审核与结算等环节,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切实维护学校信誉和正当权益。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由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本着“责罚相称、各负其责”的原则与对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法律顾问审核,按该合同原签批层次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签字后执行。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事项,合同违约条款已明确的,从其约定;合同违约条款未明确的,由规划建设处提出具体方案,经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研究、法律顾问审核,按该合同原签批层次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签字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事项,规划建设处应及时依法依规与对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化解矛盾,尽量避免因争议影响工程进度。未能达成共识的,应依法、依约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第七章 纪律要求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中,发生下列行为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校长授权或超越代签权,擅自以学校名义或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严重失职、渎职、不作为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规划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衡阳师范学院基建工程招投标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基建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保障基建工程质量和提高学校资金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有关规定及《衡阳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道路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由建设方单独供货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以及由基建工程衍生的独立实施的地勘、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专业服务项目,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学校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
(三)评标方案及计分标准。
(四)政府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的跟踪与监督工作。
(五)校内招标的评审工作。
(六)研究处理社会对基建招投标活动中的异议或争议。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对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定与建议,应依照《衡阳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条款,按权限及程序报分管校领导、校长、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批。
第六条 规划建设处负责基建工程招标文件起草、审核、技术释疑、招投标各项事务及相关组织工作。
第三章 基建工程招投标层级及限额标准
第七条 本细则所规范的基建工程招投标分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校内自主招标三个层级。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公开招标专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界定的招标,其限额标准如下: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招标控制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以上限额标准如有调整,以政府职能部门新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专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有关规定所界定的政府采购,其限额标准如下:
(一)货物项目:湖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
(二)服务和工程项目:湖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金额达到60万元以上。
以上限额标准如有调整,以政府职能部门新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校内公开招标专指根据《衡阳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所界定的招标,其限额标准为:预算超过5万元(含5万元)、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原则上以校内招标(校园网公告)的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及合同金额。
第四章 公开招标的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本细则第二条界定范围内的基建工程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政府职能部门关于招投标的规章为依据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学校的工作需要,明确公开招标基建工程项目的省级监管或市(地)级监管。
第十三条 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基建工程招投标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招标文件的起草、政府监管部门的报批、信息发布、投标报名、资料发放、评委组织、评标会场安排、中标通知、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四条 规划建设处应组织基建工作小组及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加强对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查,并履行必要的校内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及其他技术资料由规划建设处统一提供给招标代理机构,并履行必要的移交程序。在投标报名过程中,学校不直接面向投标报名单位发放有关资料。
第五章 政府采购的工作规范
第十六条 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本细则第二条界定范围内的基建工程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政府采购有关规章为依据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政府职能部门的有关要求,政府采购基建工程均为省级监管,交易平台统一安排在市(地)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八条 学校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基建工程政府采购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采购文件的起草、政府监管部门的报批、信息发布、采购报名、资料发放、评委组织、评标会场安排、中标通知、投标答疑及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结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项目特点、学校实际综合确定。
第二十条 规划建设处应组织基建工作小组及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审查,并履行必要的校内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基建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及其他技术资料由规划建设处统一提供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履行必要的移交程序。在采购报名过程中,学校不直接面向报名单位发放有关资料。
第六章 校内自主招标的工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达到校内招标限额标准的本细则第二条界定范围内的基建工程应以学校有关规定为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做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组建“基建评标专家库”。专家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与专业技术、具备相关资质、熟悉相关管理工作、招投标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的校内专家组成。校内专家来源于学校基建工作小组成员及成员部门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规划建设处负责校内招标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招标文件的制定、信息发布、招标报名、资料发放、评委组织、评标会场安排、中标通知、投标答疑及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基建工程招标公告应较报名日提前5个工作日在校园网主页发布。报名时间不小于2天,投标报名阶段,学校预审投标人资格复印件并向投标单位提供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评标小组成员由学校监察处在开标前24小时内随机抽取,人数5人以上(含5人),为单数,由监察处安排专人通知评委评标时间、评标地点、项目名称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在评标会议开始前1小时内递交投标资料。开标前,评标小组成员推荐评标小组组长。投标人资格由评标小组成员在评标会上审查,在正式评标前公布资格审查通过名单。
第二十八条 评标会议后,由规划建设处现场宣布评标结果。如投标人有异议,应及时解答。
第二十九条 评标结果应在校园网主页公示5个工作日。投拆、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反映。公示期内如无异议,公示结束后由规划建设处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安排后续的合同洽谈、会签等工作。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规划建设处应及时做好资料的归类与整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招投标工作过程资料及中标单位投标标书应长期保存,按照学校基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基建工程招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通过设置明显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评标小组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小组成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投标人透露处于保密状态信息的。
(四)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违规传递评标信息、收受贿赂、干扰评标的。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投标单位诚信档案》,对投标单位信誉达不到要求或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予以登记备案,禁止其参加学校的招投标业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及评委与潜在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基建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规划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衡阳师范学院基建工程质量监控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工程建设过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衡阳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道路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等。
第二章 基建工程质量保障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凡新建建筑工程必须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组织施工。前期的相关程序包括指地质勘察、规划报批施工设计、清单预算、施工招标、施工报建等工作。
第四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装饰、改造、安装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出具施工图;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条 学校职能部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应保证施工单位的合理工期,不得因其他需要任意压缩工期,影响工程质量。
第六条 办理施工报建手续的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实行监理,由学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第七条 规划建设处代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基建工程质量监控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中标我校工程监理业务后,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本单位在册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不得向其他单位转让其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学校一经发现,将按有关程序取消其该项目的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强对重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监管,未经签字确认,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做好拨付工程款的工程进度确认工作。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全方位监理。
第四章 工程施工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进场后正式开工前,规划建设处应组织设计、地勘、施工、监理、安监、质监等相关单位对施工图进行技术交底等工作。
第十六条 校内所有基建工程实行项目联系人制。工程开工前,由规划建设处安排专人担任工程项目联系人。
第十七条 规划建设处应不定期召开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参加的现场例会,了解施工进度、做好技术交底、解决施工难题、监控施工质量。
第十八条 由学校采购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规划建设处应及时组织采购小组按程序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工作。
第十九条 由施工单位采购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规划建设处应及时组织校内相关部门与现场监理工程师一道,从严审查其质量与标准,确保材料与设备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条 规划建设处要加强对施工技术、工艺流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符合技术规范及安全标准。
第二十一条 规划建设处应及时跟踪、检查施工过程中重要关键节点,如地基开挖、桩基及基础工程、混凝土工程、地下室工程、钢筋工程、各区域防水工程、给水排水工程、配电工程、消防工程、空调工程、电梯工程、弱电工程、内外墙及地面装修、精装修工程等,确保各节点及分部分项工程协调配合。
第二十二条 规划建设处应及时处理施工现场发现的各类问题。涉及材料、施工质量、文明施工、消防、安全隐患的问题,应通过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涉及重大技术、重大工程变更的问题,应召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集体研究解决。
第二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应严格执行《衡阳师范学院工程变更与签证实施细则》,按有关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校内招标、不需社会监理的工程项目,规划建设处应参照上述要求做好工程质量监控工作。项目联系人及有关人员应熟悉所联系工程的设计文件、工程预算、清单项目及特征;深入工地现场,从材料、设备、配件、施工、进度、安全等环节把好工程质量关;及时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工程变更及其他问题,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 工程竣工验收与质保
第二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规划建设处应及时组织基本建设工作小组成员部门、使用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施工报建的工程项目,规划建设处应先行组织基本建设工作小组各成员部门、使用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分组对照施工设计、清单特征等,进行校内初验,提出工程整改意见。其竣工验收依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在保修期限发生保修范围和保修责任内的施工质量问题时,规划建设处要及时责成工程承包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在办理退还质保金的审批手续时,要核查施工单位保修履约情况。
第二十八条 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正常情况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五)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另行约定,至少1年。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应坚持定期回访制度,在保修终止前十天会同施工承包单位共同回访,对所存在的问题全部返修合格后才能认为保修期已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学校工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对待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要恪尽职守,切实履行避免重大质量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的管理与监督职责。对于给学校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事件或给学校带来恶劣社会影响及经济损失的重大安全事故,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规划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衡阳师范学院基建工程收方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基建工程收方工作,为工程造价结算提供准确的工程量依据,依据《衡阳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建工程收方是指甲方(建设方)和乙方(施工方)在基建工程现场共同对计算工程量的基础数据或单项工程量的测量、核对与确认。
第二章 基建工程收方的依据与范围
第三条 基建工程收方的依据
(一)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
(二)施工设计文件
(三)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及其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四条 基建工程收方的范围
(一)清单计价的单价合同的工程项目。
(二)清单计价的总价合同的工程,因设计变更新增清单项目或原有清单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需另行组织收方的。
(三)无明确施工图的清单计价的总价合同或虽有明确施工图,但施工方对原预算清单工程量有异议或清单漏项的工程项目。
(四)因特殊情况,无预算,按实结算的工程项目。
(五)隐蔽工程施工后在竣工图及其他相关资料无法真实反映或完工后无法复核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必须在下一道工序开始前现场收方的。
(六)其他需要收方的情况。
第五条 建设方和施工方对清单工程量无异议的工程项目,不需另行收方。
第三章 基建工程收方的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的重要节点或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向学校规划建设处提交工程收方联系函。联系函载明的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收方内容、工程量初测数据、施工单位名称、施工方现场代表、日期等。
第七条 规划建设处收到联系函后,应开展如下工作:
(一)审核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收方条件。
(二)分析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及其他情况,明确收方的具体内容与项目,提高收方的效率和针对性。
(三)责任科室、分管副处长、处长签批联系函,确定收方时间。
第四章 基建工程收方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工程收方由规划建设处组织,审计处、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工会等为参加部门。
第九条 规划建设处应按某项工程当次收方估算金额确定参加部门和人员:
(一)估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工程收方,三个部门参加即可组织实施,其中规划建设处派出一名副处长带队、审计处派员参加,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工会至少有一个部门派员参加。
(二)估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工程收方,规划建设处、审计处至少各派一名副处长参加,其他三个部门均应派员参加。
(三)估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收方,由规划建设处处长带队,规划建设处联系工程和造价的副处长均应参加,其他部门至少各派一名副处以上干部参加。
第十条 规划建设处应提前通知所有参与部门。规划建设处应安排本部门工程管理及造价审核岗位人员参与工程收方。
第十一条 工程收方现场人员分工:规划建设处负责数据测量与数据记录、审计处负责数据复核、其他部门负责现场监督及协助。工程收方现场,施工单位应自始至终派员参与。
第五章 基建工程收方记录
第十二条 收方记录分为两种形式:收方原始记录、收方打印记录。
第十三条 《收方原始记录》应载明的内容: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及其现场代表、收方日期、工程收方内容及特征、测量数据、学校参与人员等。
第十四条 《收方打印记录》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名称(与合同中名称保持一致)。
(二)施工单位名称(与合同中名称保持一致)。
(三)收方日期。
(四)工程收方内容。
(五)测量数据。
(六)学校参加部门。
(七)学校参加人员及施工方现场代表签字。
(八)规划建设处盖章。
(九)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其中(一)—(七)项(电脑打印)如有修改,修改人员应于修改位置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现场收方结束时,学校和施工单位现场收方参与人员应对《收方原始记录》签字确认,同时规划建设处和审计处对《收方原始记录》拍照备核。
第十六条 现场收方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规划建设处根据《收方原始记录》制作完成《收方打印记录》的有关工作。打印记录的签字程序为:规划建设处、审计处、施工方、其他部门。
第十七条 《收方打印记录》原件一份,交施工单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施工单位在打印记录复印件上签收。打印记录复印件自该项工程结算完毕开始,保存两年。
第六章 责任与纪律
第十八条 工程收方参与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证、准确地测量、记录、核实工程数据,不得弄虚作假、蓄意夸大工程数据。因严重失职、渎职、循私舞弊导致工程量虚增,给学校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规划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衡阳师范学院基建工程材料市场调查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基建工程材料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学校基建工程材料品牌、规格、价格等市场调查行为,依据《衡阳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市场调查的条件
第二条 基建工程预算编制中,清单项目主材价格以《衡阳工程造价》为采集依据,标明预算价的从预算价;标明信息价或厂方价的,下浮一定比例;无价格信息的,以市场调查、询价、参考往年结算价等方式合理确定预算价。
第三条 基建工程结算中,新增清单或清单漏项的主材价格以《衡阳工程造价》为采集依据,标明预算价的,以其预算价作为结算价;《衡阳工程造价》未标明预算价的,如该清单某项主材总金额在1万元以内,由规划建设处以工程签证形式明确其主材价格。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对其主要材料进行市场调查:
(一)基建工程预算中,某项主材总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该材料在《衡阳工程造价》中未标明预算价的。
(二)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工程变更或清单漏项引起的新增清单项目,其中某项主材总金额估算达到1万元以上(含1万元),仅依据合同相关条款不能直接确定主材单价的。
(三)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实际需要而改变原设计主材的品牌、规格、质量,增加金额估算达到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
(四)原清单投标报价主要材料或设备标明为暂估价的。
(五)无预算按实结算的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密切关注工程进度,及时将需要进行市场调查的材料清单报规划建设处。清单内容应包括材料名称、规格、品牌、计量单位、建议单价、数量等信息。
第三章 市场调查的组织与实施方式
第六条 基建工程材料市场调查由规划建设处组织,审计处、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工会等部门参加。
第七条 规划建设处应提前通知所有参加部门做好人员安排。规划建设处应按该工程项目当次调查所有材料估算总金额确定参加部门和人员:
(一)当次调查材料估算总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规划建设处组织处内工程管理和造价审核岗位人员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方式确定其结算价。
(二)当次调查材料估算总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三个部门参加即可组织实施,其中规划建设处、审计处至少各派一名副处长参加,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工会至少有一个部门派员参加。
(三)当次调查材料估算总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规划建设处处长带队,规划建设处联系工程和造价的副处长均应参加,其他部门至少各派一名副处长以上干部参加。
第八条 规划建设处应安排本部门工程管理及造价审核岗位人员参加市场调查。
第九条 市场调查实施方式包括向生产厂家询价、向材料供应商实体店询价、向第三方公司询价、查阅往年结算价、查阅价格信息资料等。
第四章 市场调查纪要
第十条 市场调查结束后,规划建设处应编制市场调查纪要,作为主要材料结算单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市场调查纪要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
(二)调查结果,应列明主要材料的名称、规格、品牌、计量单位、单价、等信息。以定额方式计价的清单项目的主要材料结算单价即为工程造价软件定额录入价,由供应商销售价和施工方采保费两部分构成。
(三)市场调查参加部门及参加人员签字。
(四)市场调查日期。
(五)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市场调查纪要,经规划建设处报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方可作为工程预结算有关材料价格的采集依据。
第十三条 市场调查纪要原件一份,由规划建设处留存。复印件(盖章)可作为工程预结算资料。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市场调查参加人员应尽职尽责,多渠道、多方式准确了解市场材料价格行情及其品质,以较好性价比平衡学校与施工单位双方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规划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