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教育厅主管的高等学校、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建设处负责组织实施的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道路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等,以及由此衍生的独立实施的地勘、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材料与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专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基本建设工作一般包含如下内容:可行性论证与立项报批、工程勘探、设计与报建、项目造价预算、项目招标与合同管理、工程施工管理、竣工验收与移交、项目结算与付款、基建工作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决策机构;基本建设工作小组是基本建设工作的决策辅助机构;规划建设处是校内基本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 基本建设工作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一)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由分管基建校领导、规划建设处处长、监察处处长、审计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工会常务副主席、资产管理处处长、后勤处处长、规划建设处副处长组成,分管基建校领导任组长,规划建设处处长任常务副组长,监察处处长、审计处处长任副组长。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规划建设处,由规划建设处安排有关人员承担日常工作。
(二)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对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2、审议校园总体规划、基本建设五年规划及年度基建项目计划。
3、研究基建工作重大事项,为学校决策提供建议或方案。
4、审查规划建设处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具体工作实施细则。
5、参与基本建设重大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使用效益。
6、协调部门之间的衔接与配合,推动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高效运转。
7、落实学校对基本建设工作的决议。
第六条 规划建设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校园总体规划,编制学校基本建设五年规划及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计划。
(二)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校园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和利用校园土地。
(三)向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报告基建工作重大事项,经研究后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报告。
(四)负责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界定的基本建设工作日常事务并制定具体工作实施细则。
(五)落实学校对基本建设工作的决议与指示,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基本建设管理过程中,确保廉洁自律。
第三章 可行性论证与立项报批
第七条 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及有关二级单位是校内基本建设工程的主要使用单位,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应根据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的需求情况,向规划建设处提出基本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申请。
第八条 规划建设处应按照校园总体规划、基本建设五年规划、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及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审核基层单位的项目申请,并组织申请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就项目选址、功能规划、建设工期及投资概算等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基本建设工程衍生的专业项目由规划建设处提出,并按有关要求组织立项报批。
第十条 加强投资项目的概算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项目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如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第十一条 立项报批权限及工作程序
(一)投资概算小于5万元的项目,经规划建设处研究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投资概算大于或等于5万元、小于10万元的项目,经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研究后,报校长批准。
(三)投资概算大于或等于10万元、小于20万元的项目,经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四)投资概算大于或等于20万元的项目,经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研究后,报校党委会批准。
(五)投资概算达到省教育厅、发改委立项标准的,按政府职能部门有关规定立项报批。
第四章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与报建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规划建设处负责组织遴选地质勘察、工程设计等服务提供单位。
第十三条 规划建设处应组织专业人员提出勘察、设计的具体委托事项与要求,并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进行地质勘察、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申请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确定后,要积极推进规划报建等工作,包括规划、消防、环保、人防、防雷、市政、通讯等专项审批。
第十六条 规划建设处应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相关要求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五章 项目造价预算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规划建设处要及时组织基本建设工程造价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工程造价预算编制应严格执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及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文件等,做到清单项目完整、套用定额准确、取费计税足额、主材价格合理。对建设工程主材价格,特别是非土建类、影响金额较大的主材价格要组织市场调查。
第十九条 项目造价预算编制单位
(一)投资概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工程类项目,由规划建设处负责编制。
(二)投资概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类项目,由规划建设处委托校外工程造价专业机构出具造价咨询意见书。
(三)物资采购与服务类项目的预算由规划建设处组织相关部门以市场调查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严格执行《衡阳师范学院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落实预算送审制度。
第六章 项目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规划建设处应根据项目特点、建设规模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询价等方式确定项目承包单位及合同金额,整个过程要做到公开、公平与公正,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预算未达到湖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划建设处按以下办法确定承包单位及合同金额:
(一)预算小于2万元的工程类项目、预算小于1万元的物资与服务类项目,由规划建设处处务会议研究,择优推选承包单位,协商合同金额。
(二)预算大于或等于2万元、小于5万元的工程类项目,预算大于或等于1万元、小于5万元的物资与服务类项目,由基本建设工作小组通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询价的方式择优推选承包单位、协商合同金额,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预算大于或等于5万元、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原则上以校内招标(校园网公告)的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及合同金额,中标结果报校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项目预算达到湖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或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第二十四条 确定项目承包单位后,规划建设处应及时组织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工会、法律顾问等部门有关人员与承包(中标)单位协商合同条款,严格按照《衡阳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工程合同、采购合同或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合同条款应明确项目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价款结算及支付办法、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履约保证金及违约处罚等主要内容。合同实质性内容应与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保持一致。
第七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开工前,规划建设处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规划建设处要重视施工前的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工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参加,使施工人员对工程特点、技术
质量要求、施工方法与措施、安全规范等方面有较详细的了解,便于科学地组织施工。
第二十八条 规划建设处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参与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与检验,监督施工单位对所有工程材料的检验,加强对工程重要节点的现场检查,及时掌握施工进度,防止工程拖延和不合理抢工。
第二十九条 政府公开招标基建项目实行社会监理制,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监理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合格的监理人员,代表业主常驻施工现场、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作业。
第三十条 规划建设处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办理工程变更与签证的有关事宜,工程变更与签证工作应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尽量减少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工程收方的范围和要求
(一)工程收方的范围
1、清单计价的单价合同的工程项目。
2、清单计价的总价合同的工程,因设计变更或签证导致新增清单项目或原有清单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需另行组织收方的。
3、无明确施工图的清单计价的总价合同或虽有明确施工图,但施工方对原预算清单工程量有异议或清单漏项的工程项目。
4、因特殊情况,无预算,按实结算的工程项目。
5、隐蔽工程施工后在竣工图及其他相关资料无法真实反映或完工后无法复核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必须在下一道工序开始前现场收方的。
(二)工程收方的要求
1、工程收方前,规划建设处应认真分析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及其他情况,明确收方的具体项目,提高现场收方的效率和针对性。
2、工程收方由规划建设处组织,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工会等部门参与。
3、工程收方结束后,应及时整理现场收方记录并打印,由参与人员及施工方核对签字确认。
第八章 竣工验收与移交
第三十二条 工程完工后,规划建设处应及时组织基本建设工作小组成员部门、使用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向政府规划等职能部门报建的工程项目,规划建设处应先行组织基本建设工作小组成员部门、使用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校内初验,其竣工验收依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规划建设处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包括资产使用的移交、资产数据的移交等。
第三十四条 基建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有关规定执行。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时,规划建设处要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严格执行保修合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对优质建筑工程的奖励制度,鼓励施工单位高标准、严要求地建设优质工程,对于获得国家、省级以上各类奖项的优质建筑工程给予一定的奖励,奖金额度不超过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
第九章 项目结算与付款
第三十六条 工程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或物资与服务类项目完成后,规划建设处方可接收承包方的结算资料及
申请,根据合同约定办理项目结算及付款事宜。
第三十七条 工程类项目应提供的结算资料
(一)承包方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书。
(二)工程合同。
(三)承包方工程投标商务标书。
(四)工程变更、签证、索赔等有关资料。
(五)工程量收方资料。
(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七)与工程计价有关的技术资料、图纸或其他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资与服务类项目结算资料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从简办理。
第三十九条 规划建设处应对承包方提供的项目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结算资料的合法、完整、真实、有效,为合理、准确地确定项目结算造价提供依据。
第四十条 项目结算要严格执行《衡阳师范学院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落实结算送审制度。
第四十一条 严格基建工作中工程类项目或物资与服务类项目的付款及审批制度。工程类项目,工程完工后结算前支付款项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5%。各类项目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款项不得超过项目结算审定额的95%。物资与服务类项目一般无预付款。质保期满后,经学校对质保项目进行复查验收,项目质量无问题且档案资料完整,方可支付工程质保金。
第十章 基建工作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基建工作档案是基本建设工作各阶段所形成的全部文件和资料,规划建设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纸质或电子文档的归集与移交。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以工程项目为中心的档案管理模式,及时归集项目从筹划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合同、资料和图纸等,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消防验收完成后60个工作日内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四十四条 规划建设处负责建立施工方质量履约档案,存在不良记录的施工方今后不得在学校竞标基建工程项目。
第十一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过程中有关人员,应本着对学校事业负责的态度,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项目招投标、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与服务采购、工程结算与付款等重要环节,严格按学校制度和程序办事,恪守职责,保守机密,廉洁自律,切实维护好学校利益。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基建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项目,要追究项目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规划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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